羅馬書第七章1-6節

針對律法主義者 ◎黃濠光牧師

「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,現今就脫離了律法,叫我們服事主,要按著心靈(心靈:或作聖靈)的新樣,不按著儀文的舊樣。」(6)

羅馬書的前部分講到稱義,是靠恩典,不是靠律法。而這幾章講成聖,也不是靠律法,乃是靠聖靈。那麼,律法的地位何在?詩篇119篇不是說律法很好嗎?在約書亞記,神吩咐約書亞:「這律法書不可離開你的口,總要晝夜思想,好使你謹守遵行這書上所寫的一切話。如此,你的道路就可以亨通,凡事順利」(書1:8)。律法是從神而來,並非一無是處,為甚麼保羅好像否定律法。在本段,他說:「現今就脫離了律法」(6),到底他的意思是甚麼?

當保羅講到律法,總是講律法跟另一件事的關係,如跟稱義的關係,跟成聖的關係,就在這個關係之中,律法有其功用和地位。一般人對律法有三種態度,第一種是律法主義者,認為一定要嚴守律法,才能跟神有好的關係;要好好遵守律法,人才可以稱義和成聖。第二種是另外一個極端,認為律法帶來很多麻煩,人應該拒絕律法,不用遵守任何條文。第三種是滿足律法的自由人,較為平衡,認為律法是神旨意的啟示,人應該喜悅去靠聖靈活出律法,但這不是稱義和成聖的唯一必然條件。所以第一種人懼怕律法,受律法綑綁。第二種人是討厭律法,主張完全摒棄。第三種人喜愛律法,樂意遵行。

保羅在本章討論律法,就是針對以上三種人。本段的1-6節經文是針對第一種人,保羅說要脫離律法,按照聖靈去服事神。接著7-13節是針對第二種人,保羅為律法辯護。最後14-25節是針對第三種人,講到律法缺乏的功用,不能夠叫人稱義,也不能夠叫罪人成聖。

本段的1-6節經文是針對第一種的律法主義者,保羅很喜歡用例子說明一些神學觀念。在第六章,他用奴僕的例子,本章他用夫妻婚姻的例子,第十一章他用樹枝接枝的例子。在本章,他首先說律法是管轄活著在世的人,這是大家都同意的。在這大前提下,他說夫妻二人結了婚,就受律法約束。如果妻子在丈夫還活著就歸於另一個男人,就律法而言,她是淫婦,是違法的。但當丈夫離開世界,她再嫁給另一個男人,就不算違法,不是淫婦,因為丈夫死了,就終止了夫妻的婚姻關係。這個例子可以應用在基督跟信徒的關係上。當我們還未信主前,是在律法之下,但信主後稱義,受浸時歸入祂的死,與基督的死聯合(這是第六章所講的),基督的死等於我們的死。這個死使我們不再受律法限制,可以改嫁給基督,結果子歸給神。結果子的意思是過聖潔的生活。

「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」(5),這是指在罪惡的勢力範圍內,律法反而使惡慾發動。譬如母親吩咐孩子不要偷糖果吃,有了這個禁令,孩子反而想偷來吃。既然現在我們歸於復活的主,服事主是按著聖靈,而不是按著律法的儀文(6)。所以我們脫離了律法,不是說可以胡作非為,因為我們有新的主人,就是基督。我們不再按儀文去成聖,乃是根據跟基督的關係,藉著聖靈去過聖潔的生活。信徒從律法中釋放出來的自由,是服事的自由,而不是犯罪的自由。

◆今日仍有信徒活在律法之下,說不准做這樣,不可做那樣,一旦觸犯了就內疚不安,覺得神不喜歡。這等於成聖是靠遵守儀文,而非靠聖靈,是大錯特錯。我們成聖是靠聖靈,這是在主裡的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