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第三章19-20節

律法是叫人知罪 ◎黃濠光牧師

「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(20)

保羅在第10節到18節所引用的聖經,說明了人犯罪的可怕情形。猶太人對這些聖經經文並不陌生,但一直認為是跟外邦人說的,與他們無關。為了針對猶太人有這種想法,保羅就在第19節說清楚講明白。他說,律法上的話,即舊約聖經,也就是第10節到18節的經文,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,就是猶太人。所以他們不要以為這都是外邦人犯的罪,其實經文是對猶太人講的,也就是說猶太人犯了這些罪。因此,他們不可以再否認。既然聖經已陳明猶太人犯了甚麼罪,正好塞住他們的口,叫他們不可推諉。當然,外邦人也犯了那些罪,所以保羅才說,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。猶太人以為只有外邦人要受到神的審判,而自己不會,但保羅的結論,是全世界的人都要面對神的審判。

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有一個概念,以為只要有好的行為就成了,特別是猶太人,他們一向認為行律法就可以在神面前稱義。他們心目中的行律法,包括割禮、守安息日、吃潔淨食物,以及做一些慈善事工,這都是律法的要求,他們以為做到了就可以稱義。但問題是,猶太人做到了一些律法的要求,但同時又違背其他律法的要求。如果以為行律法就可以稱義,這等於是靠行為得救;事實上,沒有一個人做得到。保羅在這裡的意思是,律法不是叫人的罪得到赦免,而是叫人知罪。

保羅沒有否定律法,但不要以為行律法就能稱義,律法的用處不是這樣的。律法是用來彰顯神完美的德性,叫人知道怎樣過討神喜悅的生活。律法可以維持社會的秩序,叫犯罪的人面對自己的責任。律法使人謙卑,揭露人性的可怕,以致肯破碎自己,尋求神的恩典,就是救恩。

保羅寫到第20節,也就寫完本書第一個主題:神的忿怒。世界上的人,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,都因罪要受到神的審判和面對神的忿怒。保羅提出許多論證,證明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有罪,尤其是猶太人,不能因為擁有律法,行了割禮,是神的選民,並且行出律法,就可免去神的審判。保羅的結論是,全世界的人都在罪惡之下,都要受到神的審判。

下一段進入本書第二個主題:神的恩典。

◆我們很想帶人信主,替他/她作決志禱告,但帶人信主必備的條件,是對方有沒有承認自己是個罪人,並為所犯的罪感到羞恥和難過。當我們傳福音時,不要僅僅見證神的真實,更要說明人犯罪的本相,很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。傳福音若不談到罪,便不能突顯福音的赦罪恩典,人便不會覺得救主跟自己有甚麼密切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