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第二章1-11節

猶太人的罪 ◎黃濠光牧師

「因為神不偏待人。」(11)

上一章講外邦人的罪,本章講猶太人的罪。上一章用「他們」這個代名詞,本章用「你」。「你這論斷人的」(1)所指的是猶太人,因為保羅後來說:「你稱為猶太人」(17)。外邦人主要的罪是拜偶像,但猶太人沒有拜偶像,他們的罪又是甚麼呢?本段的經文指出他們的罪是論斷人。論斷的意思是在道德上批判別人。本段一方面講猶太人論斷人,也講到神審判人,其實論斷和審判都是同一個字:judge。論斷就是自己站在比別人高的位置,自以為法官,去批判別人。保羅不是說我們不應該有判斷的能力,也沒有說指出別人的錯是不對的。他的重點是我們不應該有雙重標準,不可以一方面指責別人的錯,而自己卻犯同一個錯誤。就是說,不可以在一件事情上,對別人有高的要求,對自己有另一套低的標準。

猶太人自以為是神的選民,以為可免於神的審判,就憑著自己的律法,去論斷外邦人,可惜他們自己不見得做得很好。這類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們(2)。不信主的人沒有真理,當人指出他的錯,他會說:「你說我有錯,但我覺得我做得對。」對他來說,對與不對是相對的,世界上沒有絕對的真理。有這種觀念的人很容易自相矛盾。有一天他指出你有錯,你也可以說:「你說我有錯,但我覺得我做得對。」所以,如果沒有絕對的真理和標準,世界會大亂,因為人人自以為是,互相論斷,但神必照真理審判人。但有些作惡的人,神好像沒有審判,那麼,是不是給人機會繼續多犯罪呢?保羅說不是(4)。神遲遲未審判,是表現出祂的豐富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目的是給人有空間,可以悔改。若我們覺得作惡的人應該快一點受神的審判,那麼我們也應包括在內而受到審判。若我們覺得不應該包括在內,這就是論斷,把自己看作審判官,判別人罪有應得,而自己還好。自己不檢討自己,其實是儲蓄神的忿怒(5)。

保羅說,神審判人是按著各人的行為(6)。他又說:「凡恆心行善、尋求榮耀、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,就以永生報應他們」(7),這句話跟上一章所說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有矛盾嗎?得永生是靠信心或是靠行為呢?其實保羅並無矛盾。人得救稱義是靠信心,信了耶穌就有新生命。有了新生命,就該有好行為表現出來。當審判的時候,要定人有罪必須有證據,而證據須在於行為。心裡面相信甚麼並非具體證據,但行為上做錯甚麼,是可以成為證據。所以猶太人跟外邦人一樣,也要受神的審判。保羅在這裡將人分成兩類,一類是行善的人,結果得榮耀、尊貴、平安(10);另一類是不順從真理的人,結果是有患難和困苦(9)。神既然把救恩先給猶太人,再給外邦人,照樣,當神要報應,也先是報應猶太人,再報應外邦人(9)。猶太人是選民,但當違反真理,也要受審判,因為神不偏待人(11)。

◆當神報應人,也「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利尼人」,所以猶太人長期悖逆不信,也是苦難最多的民族。以前的猶太人以為沒有自己的國家才受苦,怎知立國以後,苦難依然不絕。反猶主義在世界各地有上升的趨勢,國際社會總是挑以色列的不是,處處針鋒相對。所以立國不能免除苦難,唯有悔改信主,才是出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