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數記第三十章

關於許願的嚴肅性 ◎黃濠光牧師

「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」(2)

本章論到許願,之前也曾講過(利27章,民6章)。本章的重點是講到五類人,特別是女人,在哪種情況下許願是有效的,哪種情況下是無效的。

以色列人就快要進入迦南地,戰爭很快要開始。通常人在戰爭前許願是常見的,所以神在此刻清楚定下許願的條例,免得他們日後因忽略還願而得罪神。以色列人最近一次的許願是在本書的21:2。

許願有兩種。一種表示積極為神做一些事,例如獻祭或做拿細耳人。另一種是消極的,表示約束自己不做某些事。不許願並不是犯罪,但許願而不償還是得罪神的。

本章列出五種的願。第一,男人許的願是確定的(2),「人」是指男人。第二,未婚女子的願(3-5),許願時若父親聽了而不反對,所許的願便要確定。但若父親不應承,所許的願便無效。第三,是女子婚前所許的願(6-8)。「她若出了嫁」是指訂婚的女子。「她若在丈夫家裡」(10)才是指已婚的女子。兩種情況都一樣,如果丈夫默認妻子所許的願,就有效。若不應承,所許的願就無效。第四,是寡婦和離婚的婦人,所許的願是確定的(9),不須任何人的同意或不同意。第五是已婚婦人(10-15),情況已述。

換句話,女子在出嫁前,是在父親的權柄下。女子出嫁後,是在丈夫的權柄下。女子所許的願,如果父親或丈夫當時不承認就無效,神也不追咎,也會赦免。如果默認了之後,丈夫反口不應承,丈夫就要擔當罪孽。

神對人許願是很重視的,即管所許的願是冒失出口,也是算數的。聖經重視人所講的話,而所許的願具有約束力,所以切勿胡亂許願。願是vow,不要在一時意氣下咒罵自己的身體,或婚姻,或前途,或環境,或別人,講錯了是非同小可的。猶太人後來在許願上加了許多繁複的條例,以致耶穌叫人不要起誓。祂說:「是,就說是,不是,就說不是」(太5:37)。

◆我們以前或曾許了願來約束自己,但今天都忘記了,須求聖靈提醒我們,知道怎樣去補救,免得被冒失開口許的願束縛了自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