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福音第廿七章1-10節

猶大最終過不了自己 ◎黃濠光牧師

「這時候,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,把那三十塊錢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,說:『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。』他們說:『那與我們有什麼相干?你自己承當吧!』」(3-4)

彼得三次否認主之後,他就痛哭一場,表示內疚和懊悔。本段經文講到猶大,他亦都後悔,但他並沒有像彼得一樣痛哭一場,而是自殺(3-5)。

經過一晚通宵,耶穌自己承認是基督、是神,所以被定罪。由於公會沒有權力判死刑,所以他們就將耶穌押解到羅馬巡撫彼拉多那裡,因為只有巡撫才有權判死刑。耶穌定了罪,還未判刑,猶大就後悔了。他知道退還三十塊錢,並不能令耶穌得到釋放,但只想自己良心好過一點。當一個人後悔,內心不安,總想補救一下,叫良心好過一點。猶大並沒有向神認罪,而只想把錢退還,以為會好一點,但其實只不過是逃避和掩飾。那些祭司長和長老說得對,責任由猶大承擔,不會因為退錢而變回清白,不需要負責任(4)。

從這件事,我們要學習怎樣去處理失敗和內疚。其實猶大出賣主,與彼得三次不認主,同樣都是嚴重的罪。我們犯了罪或過錯,無論大小,都會令良心不安。由於不安,我們就想彌補,好叫良心好過。正確彌補的方法,是承認自己犯錯及有罪,為做錯事感到後悔,然後向神認罪,向人請求寬恕,並且補償別人的損失。相反,錯誤的方法是推卸責任,自己雖有錯,卻不肯一力承擔,總要指責別人有錯,不肯謙卑認罪,企圖找理由說明自己是無辜、無心之失、無可奈何、迫不得已,將責任推給別人和環境。作出補償並非為別人,而是想掩飾自己的罪行,以為補償了就等於自己從未犯過錯誤。總而言之,是想保護自己。

當耶穌被解去彼拉多那裡,猶大便後悔。大概他當初出賣耶穌,以為祭司長和長老懲戒一下耶穌便放走祂,或耶穌有辦法逃出他們的魔掌,怎知拉去見羅馬巡撫,他才猛然發覺事態嚴重,非同小可。當時猶大才覺得耶穌是無辜的,大概在他回憶過去三年的日子,想起耶穌醫治了許多人,又餵飽五千人,並記起耶穌講道,提到神是慈愛的天父,感受到耶穌對著他笑,經常用手搭在他肩膊上,又記起耶穌伸手去觸摸痲瘋病人。從前的種種再次浮現心中,令他後悔莫及,終於醒悟到耶穌不應該被定罪。雖然要耶穌得到釋放為時已晚,但他悔改並非太晚,只可惜他沒有尋求寬恕,就自尋短見。

馬太引用耶利米書和撒迦利亞書的經文,證實猶大的結局。耶穌早預言彼得不認主,以及猶大會出賣他,先知亦預言買了塊地(耶32:6-9),用三十塊錢(亞11:12-13),但這不是命中注定。神能預知,但不是命定事情要如何發生。事情怎樣發生是由人運用自由選擇的意志來決定,所以人最終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。

◆內疚可分為兩種,第一種內疚是悔不當初,因懊悔而導致歸正,痛改前非。第二種內疚是深深自責,無顏見人,羞怯之下自裁。神要的是前者:「因為依著神的意思憂愁,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,以致得救;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」(林後7:10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