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伯記第廿二章

以利法嚴斥約伯 ◎黃濠光牧師

「你要認識神,就得平安;福氣也必臨到你。」(21)

本章開始第三個回合的辯論,這次是以利法最後一次發言。他第一次發言,暗示約伯犯了罪。他第二次發言,確信約伯有罪。如今第三次發言,他覺得約伯執迷不悟,就責備他犯了大罪。他的發言分為三段。

在第一段(2-4),以利法用一連串問題作開始,說:「人豈能使神有益呢?」(2),意思是人愛神,到底誰得益?是神得益?或是人得益?當然是人得益!神賜恩給人,或降罰於人,都不是為了祂自己,而是為了人的好處。神是無私的,祂對待人一定是公平合理的。以利法所講的,可以是對,卻又不全是對。換句話來解釋,神創造天地萬物,世界上一切物質都屬於神,神並不缺乏。這樣,人奉獻給神,是否因神有需要,以致我們奉獻給祂,祂就很開心呢?當然不是。神甚麼都有,根本不需要人奉獻來供應祂。然而,神要人奉獻給祂,因為這代表愛的關係。不錯,我們行為完全,並沒有叫神得益,但當我們行為完全,這代表了愛神的表現,的確可令神歡喜。如果我們遠離祂,就會令神難過。

在第二段(5-20),以利法嚴厲指斥約伯犯罪。由於他認定苦難是由犯罪帶來的刑罰,加上約伯對三個朋友的勸勉有惡劣的反應,以利法就斷定約伯是一個罪大惡極的人。他憑約伯所受的苦,就斷言約伯犯了以下的罪。第一,剝削窮人(6-7),說約伯的富有是他無故強取弟兄之物作當頭,意思是還了債,他仍扣留別人的抵押品。他對貧寒人、困乏人、饑餓人,不但沒有同情心,而且還趁機敲詐。第二,他說約伯巴結權勢:「有能力的人就得地土;尊貴的人也住在其中」(8),他百般巴結那些有權勢和尊貴的人。第三,他說約伯苦待孤寡:「你打發寡婦空手回去,折斷孤兒的膀臂」(9),對寡婦求助不伸出援手,對孤兒就折斷他們的膀臂,即奪取他們賴以維生的東西。第四,他說約伯遮掩自己的罪(13-14)。以上都是大罪,所以神以網羅、恐懼、黑暗、洪水來報應約伯。以利法對約伯的指控,真是越來越離譜。

在第三段(21-30),以利法痛罵約伯之後,立刻用屬靈的道理來勸勉他。本段說話有兩個重點。第一,是認識神有福樂,如平安得福(21)、必得建立(23)、禱告蒙應允(27)、事情得成就和路上有光(28)、必得高升(29)。第二,是認識神的方法,如要領受神口中的教訓(22)、認罪悔改(23)、渴慕追求(24-26)、禱告與還源(27)。

◆雖然以利法冤枉約伯、給他許多罪名,但第三段所講的一切都是對的,宜再三誦讀。以利法說話多多,以這一段最為優美、最為動人。約伯如果犯了罪,這段說話當然有用,但畢竟他沒有犯罪,這段說話對他作用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