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第三章15-18節

神的應許不受律法規限 ◎黃濠光牧師

「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神並不是說『眾子孫』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『你那一個子孫』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」(16)

保羅在本段解釋律法和應許,很有邏輯。首先,他舉了個例子,人與人所定的文約或條約,定了就是定了,是不可以廢棄或者加增內容的(15);照樣,神跟亞伯拉罕立約亦是一樣。當神與亞伯拉罕立約,那時仍未有律法,所以神應許給亞伯拉罕的一切福氣及一切應許,並沒有說要他遵守律法才可以領受。亞伯拉罕領受應許的唯一條件是信,而神賜下律法是在四百三十年之後,即摩西的時代,而摩西律法不能把四百三十年前的約廢棄,即不可以令神對亞伯拉罕的約落空(17)。亞伯拉罕憑信領受應許,不可以因為後來有了律法,就要靠守律法去領受應許(18)。

神應許給亞作拉罕的,亦給亞伯拉罕的子孫。「子孫」一詞,原文是個集合名詞,是單數字,卻有複數意思,所以語帶雙關。子孫亦可以指著一個人,保羅說這個人就是基督(16)。雖然亞伯拉罕死的時候未有律法,就不會受律法的約束,就算他的子孫有律法,但由於亞伯拉罕的關係,他的子孫亦不受律法的約束,因為立約的時候,沒有提過要守律法才能承受應許。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,就是產業,包括一切屬靈的福氣,不是靠著守律法去承繼。神的應許已經在基督裡面得到成全,產業只可以從恩典而來(18)。

人與人所立的文約,如果一方破壞,約就會廢除。例如交戰雙方訂立停火協定,如果任何一方先開火,停火協定就會遭受破壞,一方違約,另一方就會動手,大家又打起來,停火協定無形中就廢除了。但神跟亞伯拉罕的約,以及現在的新約,是以神的恩典為基礎,人只須要相信神的信實就可以。神是信實的,已應許過的決不廢棄,更不會為律法所替代。猶太人認為領受產業,要受割禮並遵守律法,但保羅認為憑信心就夠,神的應許是不受律法影響。

◆我們得救是恩典,基礎是由於神的應許,並不是基於自己的行為。我們的行為雖然不完美,但由於相信主耶穌,我們就得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