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廿四章

離婚及其他人道行為 ◎黃濠光牧師

「困苦窮乏的雇工,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,你不可欺負他。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,因為他窮苦,把心放在工價上,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,罪便歸你了。」(申24:14-15)

本章繼續第六組的經文,講人道行為。首先講休妻(離婚1-4)。婚姻是神定立的,祂不想夫婦離婚,明言恨惡休妻的事(瑪2:16),但有些人偏偏要有理由離婚,所以這裡定了限制,防止人在離合之事隨隨便便。「見他有什麼不合理的事」(1),所謂「不合理的事」和「污穢」(23:14)在原文是相同的字,大概指不守婦道,對異性不規矩,對丈夫不忠信,但決非姦淫,因犯姦淫須用石頭打死。「休書」是離婚證明的法律文件,表示終止婚盟,對前配偶再無責任。婦人有了休書可以嫁給別人,但第二任丈夫也可休她。若第二任丈夫休她或死了,她不可回到前夫那裡再嫁給他,因為先前的離婚是嚴肅的,所以若要離婚要三思,不可草率行事。後期猶太人濫用了這條例,為了任何不喜悅妻子的事,或為了納新歡便休妻,耶穌說休妻另娶的等於姦淫(可10:2-12)。這種休書全在男方的主觀決定,女方全無置喙的餘地,也全無保障。離婚是一件可悲的事,但並非犯罪。前兩章也提到兩種情況下不可休妻(22:19,29)。

新婚丈夫可免兵役一年(5),除了使妻子快活之外,也可生養兒女。關於借錢的抵押或當頭(6,10-13),磨石是用來製麵粉,若債主扣起,窮人便會捱餓。若當頭是衣服,晚上要歸還,因為晚上會冷,外衣是蓋被用的。所以用甚麽做抵押,由借錢人決定,債主勿強行入屋拿當頭。雇工要在當天給工價,切勿拖欠薪金(14-15)。其他人道事情主要是處事要公道、合理、有人情味,不可拐帶人口(7),妥善處理患大痳瘋病人(8),不可因子殺父或因父殺子(16),不可屈枉正直(17),以及在收割時勿割盡,要將剩餘的留給弱勢人士。

◆「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」(4),人犯罪是會玷污土地的,導致土地不替人效力,令自然界與人為敵,叫人折騰受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