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廿二章

家庭倫理關係事例 ◎黃濠光牧師

「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,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,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。」(申22: 5)

本章繼續講倫理關係。前段是1至12節,講了八件事。首先是鼓勵百姓互相幫助,彼此照顧(1-4)。雖然牛羊不屬自己,但見到牛羊迷路,不可以佯作看不見,反而要幫手把牛羊牽回來,歸還原主。所以是教人不自私。

男女應該穿合宜的衣服,所以男人勿穿女人衣服,女人也不要穿男人衣服(5)。穿戴除衣服外,也包括飾物,所以今天有些男士也戴耳環或易服作女性打扮,也是神所憎惡的。

接著說可取鳥蛋及雛鳥,卻要放走母鳥(6-7),表示人不可滅絕自然界受造之物,要保護自然資源。母鳥存活可以繼續生蛋,若殺死母鳥,存活的蛋及雛鳥也會遭其也動物獵殺。神重視人有責任保護動物和生態環境。

房屋加欄杆(8)是家居安全,要有公德心,顧及他人安全。兩樣種子不可混雜栽種(9),因為吸水能力不同,成熟收割期也不一樣。牛驢不可並用耕地(10),因為兩者的身裁及力氣都不同,步伐也不一致。兩種物料不可攙雜造衣服(11),因不同物料的漲縮程序不一樣,也可避免皮膚過敏。外衣加上繸子(12)是要提醒人遵守神的律法,這是猶太人民族服裝的特色。

下半段是13至30節,是關於性關係的處理。首先是新婚女子是否處女(13-21)。丈夫與新婚妻子行房後,才指責她不貞,這是不易證明真假的。然而,此事可進行審訊,並假設證據是可以取得的。「貞潔的憑據」(14)可能指洞房時在床上染了血的床布,又或是一塊顯示女子最近經期的血布,從而證明她在結婚時並沒有懷孕。指控若證明是虛假的,那人就要受鞭打,並要對妻子的父親作出賠償,以彌補其名譽之受損。若發現女子實在有罪,她就要被處死刑,因為她犯了姦淫的罪。第二是犯姦淫的懲罰(22),男女雙方都要治死。第三是談姦淫的律法(23-29)。當男人與已許配別人的女子行淫,若女方喊叫,這是強姦,要治死該男人;若女方不喊叫,這是通姦,男女二人都要治死。若男人與未許配人的處女行淫(28-29),男方要付一筆為數不少的聘禮給女方父親,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離婚。強姦者不用治罪,這對現代人來說是有點奇怪。最後一節是不可娶繼母為妻,這裡假設這人的父親已離世。「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」意即侵犯父親的婚姻關係。

◆這裡強調父母對子女的貞潔負有責任,父母須保護子女避免婚前有性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