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十五章

聖潔選民在經濟生活上的規定 ◎黃濠光牧師

「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,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,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(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耶和華必大大賜福與你。)」(申15: 4-5)

由第十四章22節至第十六章17節屬於第二組經文,講定期應守的節期、規例和義務。前章講了十分一奉獻,本章講另外三樣。

第一樣講在第七年豁免同胞的債項(1-11),鄰舍和弟兄就是同胞。借錢者是要償還,但到了第七年就要豁免,因為第七年是安息年,不可耕種土地,窮人不耕種就沒有收入,所以債項是可以豁免。但外邦人並非社會的基本成員,他們仍然在第七年耕種,所以得不到豁免。神這樣規定,是希望社會能減少窮人,不致貧富懸殊。神原本的心意是要賜福,叫社會沒有窮人,人不需要借錢,反倒有錢可借給人,條件是謹守遵行神的命令。原來遵守神的吩咐,是會令物質生活蒙福的。換句話,若要改善物質生活,不是停止教會聚會去工作,不是停止奉獻省點錢,而是遵守神的話,不可停止聚會,忠心什一奉獻,還有關心窮人,這樣神就幫我們脫貧。

神要百姓彼此有愛心,不單只願意鬆開手去幫補窮人,而且不要因第七年快到要豁免而不肯借。若因第七年快到而不肯借,這種想法屬惡念,是犯罪(9)。若肯借,也要甘心,心裡不可愁煩,這裡便會蒙福(10)。經文提及「總要向你地上困苦窮乏的弟兄鬆開手」(11),我們須分辨甚麼是窮人。若有人自認貧窮,問人借錢,借了不打算償還,又將借來的錢用在不恰當的事情上,這等人不是真窮人,不應該借錢出去。

第二樣講對待奴婢(12-18)。奴婢幫主人做了六年工後,第七年要任他自由出去,去的時候要給予打償,免得空手而去(14)。神要人對待別人要有恩慈,以色列人要回想自己曾做過奴隸,如今卻自由了,所以要還奴婢自由,而且要慷慨。第四誡是守安息日,而第七年便是安息年,要免去人的債,以及給奴婢自由。

第三樣講將頭生的牛和羊獻給神(19-23)。當神在埃及降下第十災,以色列人頭生的牲畜得到保存,所以神要他們將頭生的牛羊獻給神,表明這一切都是神賜予的。

◆將頭生的獻給神,對信徒而言,可以是出糧後馬上做什一奉獻,不要等到月尾。奉獻給神的不可有殘疾(21),照樣我們也不要將殘舊的用品奉獻給教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