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翰壹書第三章1-10節

神兒女有不犯罪的自由 ◎黃濠光牧師

「犯罪的是屬魔鬼,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。神的兒子顯現出來,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。」(8)

在上章結束時,約翰提到行公義(2:29),他在本段講到不要犯罪,不要行不義,原因是由於我們的身分和地位,都是神的兒女。約翰把人分為兩類,一類是犯罪屬魔鬼的,就是敵基督,另一類就是神的兒女。

首先談談神的兒女應該如何。約翰在這裡稱讚神的慈愛,「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」(1)。目前我們在地上仍然有軟弱及犯罪,但神竟然接納我們,成為神的兒女。雖然約翰說:「將來如何,還未顯明」,但可以肯定的是,「我們必要像他、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」(2)。這是將來的事,但神沒有等到將來,當我們現在仍是污穢和有罪時,祂就稱我們為祂的兒女,可見祂有何等的慈愛。因此,既然我們有這樣的身分和盼望,就當潔淨自己(3)。

神的兒女不單只是個身分,更是我們的本性,因為我們已經重生得救,有了新生命,是從神生的,有神的道存在我們心裡面。約翰說:「凡住在他裡面的,就不犯罪」(6),他繼續說:「凡從神生的,就不犯罪,因神的道(原文作種)存在他心裡;他也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由神生的」(9)。由於心裡有神的道(或種),過去犯罪的習慣戒除了,就不會故意犯罪,反而會積極行義。不犯罪的意思就是不習慣性持續去犯罪。像向日葵這種植物,它生命的本質是要向著陽光,就算把它背著陽光,它都會轉去朝著太陽,因為它生命的本質使它這樣。照樣,當我們有神的生命,就會討厭犯罪,喜歡行義。所以一個人是否真的重生得救,就要看有沒有繼續犯罪。當然,我們有時會一時軟弱,落在試探中,偶然被過犯所勝,但如果犯罪後沒有半點悔意,並且重複去犯,就證明根本沒有得救。所以我們既是神的兒女,應該很自然去愛弟兄。

第二類人是屬魔鬼的,去做不法的事,受誘惑去犯罪,無法無天,順從邪惡,敵對基督。由於本性是屬魔鬼,這等人會慣性犯罪。「凡不行義的,就不屬神」,這是魔鬼兒女的本質(10);「凡從神生的,就不犯罪」(9),這是神兒女的本質。

但約翰有個好消息,就是「神的兒子顯現出來,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」(8)。魔鬼的作為使人陷入罪惡裡面,用疾病折磨人,叫人被鬼附,所以耶穌顯現,使人脫離罪的轄制,趕出污鬼,醫治疾病。

◆犯罪只貪一時之快,及短暫的滿足,而約翰提到「將來」(2),是指永恆。我們的目光不要短視,貪圖短暫的歡愉,應該放眼於永恆要面對面見主,有見及此,就當「潔淨自己」(3),拒絕誘惑(7),要常「住在他裡面」(6)。